吉林人社厅发文:医保卡购买滋补保健品属骗保行为
摘 要: 你知道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吗?日前,吉林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发文就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险种不同认定以下47种行为为骗保行为。
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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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验证参保个人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的;
2.医疗服务机构以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1.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3.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4.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5.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6.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7.未按异地就医规定,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
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