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证明是正常人也是醉了!离婚当事人有精神病史要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摘 要: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近段时间以来,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诸如:市民迁户口,要证明“你爸是你爸”,自愿引产,要开“社区同意”证明,买房,被要求证明“结婚前未婚”……现如今,张先生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只因为30年前曾去看过一次精神科,竟然又被要求开具“正常人”证明,真可谓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表面看似工作严谨,对当事人负责,其实质是故意刁难,劳民伤财。理由如下:
首先,张先生当时只是去精神卫生中心门诊上咨询过一次,吃过一些药,并没有住院,而且之后一直没有任何异常,如果以此就定性为有过精神病史未免小题大做。
其次,张先生一直在学校担任任课教师,并且他妻子也能证明这30年来一直没有复发,另外,今年5月份其本人刚在医院做过体检,脑电波也正常,如此多的人证、物证应该足可以证明他是一个正常人。
最后,精神卫生中心表示,他们只针对“有问题”的进行治疗,而张先生要求开具“正常人”证明的要求无法满足。但是为了获取证明,张先生只得被迫做完必要的精神状况评估测试。不但浪费了钱财,而且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简政放权要将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笔者认为,对窗口服务部门而言,“放权”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精简办事程序,不人为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条件来“卡”住群众。确实需要群众提供一些资料的,也应提前告知群众,而且应多推行“一站式”、“一条龙”的服务,让群众少走冤枉路,不花冤枉钱,真正把服务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让群众办事顺气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