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充公”丈夫离婚要求返还
摘 要:市民刘先生和妻子约定婚后由妻子负责家庭开支,并将婚前10万存款转至妻子名下。今年5月,李先生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婚前10万元。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为其解答。
市民刘先生和妻子约定婚后由妻子负责家庭开支,并将婚前10万存款转至妻子名下。今年5月,李先生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婚前10万元。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为其解答。
案件简介:我和谢琳2011年春节经亲戚介绍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口头约定由谢琳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我随后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账到谢琳账户名下。可能是因为婚前了解少,婚后我们一直争吵不断。2015年5月,我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谢琳离婚,并要求她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谢琳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消耗完毕,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执业近十年来曾办理数百起案件,同时担任二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秉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理念,为客户出谋划策、排忧解难,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主攻领域:公司企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等案件。)点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虽未对10万元存款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但刘先生是在与谢琳作出“由谢琳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的口头约定后将存款转到谢琳名下。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口头约定的补充,即刘先生的转账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是:将10万元存款当作家庭财产由谢琳负责管理和开销。
刘先生主张10万元存款系让谢琳帮其保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外,从生活常识上看,他在将存款转移到谢琳账户下时并未明确限制谢琳对该存款的处分权利,而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且作出由谢琳管理家庭全部财物的口头约定,则刘先生在实施该行为时就应当预见到谢琳可能将上述存款当做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刘先生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又不符合生活常识,不能成立。
另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刘先生要求谢琳返还10万存款的要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