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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每年致严重肇事案件逾万起 窘境期待破局

2015-09-14 10:49:48 来源: 中新网 责任编辑:张露

摘 要:一岁五个月大的小召骏,在商河县贾庄镇燕家村的一口机井里被发现时,已经“失踪”了三天。小召骏是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范景香扔进井里的。范景香长期在家中治疗,每月服用千元的药物。

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2年12月份,酝酿27年之久的《精神卫生法》在经过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之后,于26日上午终获通过。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在城区和农村中,即使有精神疾病患者平常有伤害他人的情况发生,但在未发生恶性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很多人考虑到“住院成本”问题而不将患者送医。

  有数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重症精神病人即已超1600万,入院治疗的不到12万。更有数据显示,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已逾万起。这些被“关”在家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日复一日的“发酵”,也将一个个家庭拖入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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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释“不负刑事责任”

  济南律师李敬涛告诉记者,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

  对此问题,《刑法》 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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