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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发生争执 中学生伤人获刑

2015-09-24 13:39:23 来源: 中新网 责任编辑:张露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发生在河北省的19起。《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河北省的19起案例中故意杀人案两起、故意伤害案13起,寻衅滋事案3起,抢劫案1起。

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被告人最初处在受欺凌地位,因预感到王某等同学可能会对自己不利,便准备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引起伤害后果的发生。刑罚并不是解决校园暴力的良策,学校应多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协作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增强团结友爱意识。

  看不顺眼随意殴打获刑

  【基本案情】刘某与同学因琐事打架并受伤,于是带领郭某联系的范某、袁某、战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宿舍、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陈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学习秩序严重混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范某、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和1年1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部分被告人是在读学生,本应是好好读书、汲取知识的年龄,却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并将其引入校园,参与同学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肆意殴打其他无辜学生,最终触犯了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赵某、艾某、牛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到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王某,3人无故殴打王某,致其轻伤。

  【裁判结果】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艾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牛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件是一起在校园寻衅滋事的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只因为看被害人不顺眼便随意殴打,3人无视学校纪律、肆意妄为、逞强耍横,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校园暴力犯罪有反复性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钱某、武某、李某与王某、何某(二人未满14周岁)在蠡县广场建设银行门口拦住张某进行殴打,并将一辆价值1116元的自行车抢走。同月14日,李某又伙同王某、何某抢劫李某某价值1100元的自行车一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以犯抢劫罪判处钱某、武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

  【典型意义】3名被告人因家长平日忙于工作,对孩子疏于管教,不注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们出于哥们义气,或禁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1日,周某与高某在某网吧门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过争执的王某,高某和王某言语不和发生打架,王某掏出匕首划伤高某、刺伤周某。2014年9月19日,南和县一中学生李某与刘某因为班级管理产生矛盾,李某叫上王某、张某等人,刘某叫上杨某、丁某等人进行约架,王某掏出匕首刺伤杨某后腰部。

  【裁判结果】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出校园暴力犯罪具有反复性,王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轻伤后,其母亲四处借钱调解此事,致使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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