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好心帮衬25万 女婿翻脸索房产
摘 要:济南市民蔡女士同情已婚女儿在外租房,首付25万购买一套房产赠与小两口,不料两人闹离婚,女婿索要一半房产份额,这让蔡女士感到很委屈。近日,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给出专业法律解答。
济南市民蔡女士同情已婚女儿在外租房,首付25万购买一套房产赠与小两口,不料两人闹离婚,女婿索要一半房产份额,这让蔡女士感到很委屈。近日,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给出专业法律解答。
蔡女士介绍说,女儿与女婿张强于2009年登记结婚。张强是普通工人,月工资约3500元,女儿每月工资约3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基本所剩无几,购房对他们来说简直不敢想象。
2012年5月,蔡女士不忍心女儿、女婿在外租房住,便给女儿25万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产权证登记在女儿名下,其余按揭款由女儿与张强共同偿还。
小两口住进新房后不久,因为多种原因闹起矛盾。上个月,双方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是房产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女婿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房产。可是蔡女士却不同意,她认为房子的首期款是她为女儿支付的,并登记在女儿名下,房屋应该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张强无权要求取得该房产50%份额。双方为了房子的事闹得不可开交。蔡女士准备让女儿到法院起诉,可又担心,房子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来咨询?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就蔡女士的叙述来说,该房屋是女方父母在夫妻结婚后为自己的女儿出资购买,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建议父母在出资购房时,保存好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并且保存好购房发票,尤其是转账凭证。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即使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也很难说清楚这房子是父母出的钱。人物名片
苏红:法学硕士,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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