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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视机尺寸“缩水” 电商被判三倍赔偿客户

2015-11-26 10:47:18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曹乐平

摘 要:康佳官方网上商城的电视,许多网购商品,实际货物与标注出现严重误差,该咋办?近日,一市民网购两台电视机,标注的尺寸是55寸,拿到手却缩水四分之一。近日,天桥区法院判决电商三倍赔偿该市民的损失,合计35994元。

网购电视机尺寸“缩水” 电商被判三倍赔偿客户

型号已用英寸标注。

  康佳官方网上商城的电视,许多网购商品,实际货物与标注出现严重误差,该咋办?近日,一市民网购两台电视机,标注的尺寸是55寸,拿到手却缩水四分之一。近日,天桥区法院判决电商三倍赔偿该市民的损失,合计35994元。

  原告孙先生诉称,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官方网上商城发布广告,销售规格55寸超高清电视机,单价5999元。后原告定购两台,总价款11998元,双方依照约定完成了交付。可孙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两台应为55寸的电视机,说明书标注实际只有138厘米(约41寸),仅为宣传尺寸的四分之三,缩水四分之一。他认为,康佳公司明显违约存在欺诈。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康佳公司应退还货款11998元,并依法三倍赔偿其损失。

  应诉中,康佳公司辩称,孙先生并未受到欺诈,其在购买电视机时,应当根据日常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故可推定原告明知被告生产的电视屏幕尺寸应当是英寸。

  天桥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交付与之相符的商品,且被告也确认其标注尺寸单位有误,将“英寸”标注为“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近日,天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先生将两台涉案电视机返还给康佳公司;康佳公司则应返还电视机货款11998元,并赔偿原告孙先生三倍货款35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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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电视机尺寸“缩水” 电商被判三倍赔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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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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