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拿1元缴税上万 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如何完善?
摘 要: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改革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依法纳税是中国公民应当尽的义务,然而近日出现多拿一块就多交上万的情况让人有些不能接受。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改革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年终奖多拿一块钱,可能要多缴上千块甚至上万块的税。”何寄华认为现有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并不完善。

上述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对于年终计税奖金处于税率变化临界点边缘的纳税人来说,却存在着明显的税负不公平现问题。即会出现年终奖多拿一元钱,而最后纳税人要多缴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税。比如18001比18000元就要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纳税4950.2元。
“这种不合理现象严重背离了国家税收公平原则。”何寄华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工具,但现行年终奖个税计征方式确实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一是科学界定计税时间概念。
年终奖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奖金,并非一个月的所得,不能简单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而应就年终奖单独设计税率和计算方法,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实际操作,也更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是重新设计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年终奖可参照月工资薪金的税率标准来进行设计,但年终计税奖金和速算扣除数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

按照改革后的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如年终计税奖金为18000元,应缴纳税额则为 540元;年终计税奖金为18001元,应缴纳税额则为 540.1元。
“后者税前收入比前者多1块钱,个人所得税多缴0.1元,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也能为广大纳税人所理解和接受。”何寄华在建议中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