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济南法院公布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假冒“光头强”“六个核桃”上榜

2016-04-22 21:26:32 来源: 舜网 作者: 责任编辑:寒笑

    摘  要:4月22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南中院向社会公布济南法院2015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记者在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5年全济南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92件,受理的案件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类型案件。其中专利、商标、著作权三类案件处于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92.9 %。

  舜网讯 4月22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南中院向社会公布济南法院2015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记者在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5年全济南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92件,受理的案件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类型案件。其中专利、商标、著作权三类案件处于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92.9 %。

  受理的知名品牌维权案件显著增多,其中涉及“张裕”、“味达美”、“五常大米”、“六个核桃”、“腾讯”、“拉菲”、“博世”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案件1:“六个核桃”外观设计专利系列维权案

济南法院公布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假冒“光头强”“六个核桃”上榜

  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图案对比图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养元公司)系“六个核桃”乳饮品的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外包装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要点为蓝色飘带围绕的“六个核桃”饮料罐。被告朱某等均为郊区及城乡结合部从事商品零售业的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六仁核桃”或“金六核桃”标识,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蓝色飘带围绕的饮料罐的图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产品的外包装所使用图案的色彩、设计要点、布局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除少数被告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免除赔偿责任以外,其余被告均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的责任。

  案件2:《熊出没》动漫形象著作权案

济南法院公布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假冒“光头强”“六个核桃”上榜

  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2012年,本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盟世奇公司)获得授权,可在毛绒玩具商品上使用《光头强》、《熊出没》系列动漫影视作品形象。盟世奇公司认为,被告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乐公司)生产、山东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销售的毛绒玩具与“光头强”形象一致,侵犯了其对“光头强”动漫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漫作品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毛绒玩具在整体外观形象、人物面部表情、服饰等主要特征上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光头强”形象高度一致,有的产品更是明确标挂《熊出没》标牌及剧照。高乐公司与盟世奇公司同为广东省玩具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作品对玩具市场的影响力,其行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高乐公司赔偿盟世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件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及“五常大米(文字及图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并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申请使用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字样,最下方标有“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被告侵犯其证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达公司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大米来自五常市辖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

  案件4: “沃夫特”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公司)分别于2003年及2010年注册取得“沃夫特(文字及图形)”及“沃夫特”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肥料、农业用肥等。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登记使用了以“沃夫特”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与金正大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沃夫特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手提袋及产品宣传册上标有“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专供产品”及“沃夫特农业”字样,还使用了与金正大公司“沃夫特(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与金正大公司“沃夫特(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金正大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袋、宣传册上使用“山东沃夫特公司专供产品”及“沃夫特农业”字样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侵害了金正大公司的商标权。金正大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肥料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金正大公司所产肥料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沃夫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对手,注册并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金正大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虽然使用了企业名称的全称,客观上依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对金正大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5;东方肥牛特许经营合同案

  2011年8月,被告刘某作为特许人,与原告重庆市巍然东方肥牛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巍然公司)签订《复合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其个人拥有的“巍然东方肥牛王”注册商标及商业秘密等经营资源许可巍然公司使用,合同期限6年。巍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特许经营许可费270万元,并先后在重庆地区开设了8家火锅店,均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正常营业。2014年6月,巍然公司以刘某作为自然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主体资格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刘某返还特许经营费2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非企业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合法的特许人主体资格,其与巍然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因刘某确实拥有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资源,并依约向巍然公司履行了提供店面装修、配货等合同义务,巍然公司也已利用刘某的特许经营资源正常经营达三年之久,巍然公司已经使用的经营资源和服务客观上已无法返还刘某,需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故参考劳务付出、特许经营资源价值等因素予以扣减后判决刘某返还巍然公司30万元特许经营费。

  案件6:东方管道公司商业秘密案

  被告李某、黄某、刘某均曾为原告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管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为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东方管道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2012年6月,李某、黄某、刘某等共同出资设立济南东方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泰威公司),经营范围与东方管道公司存在重合。东方管道公司认为,李某等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东方泰威公司,经营相同的产品,利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将产品销售给其客户名单中的5家公司,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5家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对5家客户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原告仅提供其与5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并未指明其中存在的交易习惯、价格策略等具体的秘密信息内容,也未对上述合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7:拉菲酒庄商标维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简称拉菲酒庄)系“LAFITE”和 “拉菲”图形商标的注册人。2013年12月6日,槐荫区工商分局在法莱雅公司经营场所查扣标有“LAFITE”、“SHUNYI LAFITE” ,并粘贴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贴的葡萄酒849瓶。拉菲酒庄认为法莱雅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并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法莱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拉菲酒庄的“LAFITE”及“拉菲”图形注册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拉菲酒庄提供的多份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中文“拉菲”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汉字“拉菲”与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之间已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法莱雅公司销售的葡萄酒使用了与拉菲酒庄“LAFITE”及“拉菲”图形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产品上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包含了拉菲酒庄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拉菲酒庄或与其有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法莱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拉菲酒庄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件8:银河公司专利权维权案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简称银河公司)依法享有“多和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而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本发明采用无线控制系统”。 银河公司认为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天河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天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庭审中经过比对,天河公司的产品采用的控制系统为有线控制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控制系统为无线控制,被控产品采用的有线控制系统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予记载,仅在说明书中有所描述,因此有线控制系统属于涉案专利权放弃的技术方案。因此,被控产品的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的无线控制系统的特征相比,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达到的效果亦不相同。判决驳回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9:“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行政诉讼案

  尹某是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其造型方法采取沿中心线分型的造型工艺,即所谓“对开模”工艺。尹某认为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在制造螺旋体产品过程中使用了其专利技术,请求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山东省知产局经调查取证,做出行政决定,要求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不服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山东省知产局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是对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铸造螺旋体方法(即“对开模”工艺)的改进,采取这种造型工艺会在分型造型的合范处留下“范线”的痕迹,而采取“消失模”工艺则不会产生“范线”。原告生产的螺杆转子毛坯件带有“范线”,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产品上的“范线”系采取“消失模”工艺过程中用作加工基准的说法违背一般生产及经营规律,有悖常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山东省知产局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

  案件10: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重汽”、“豪沃”、“斯太尔王”等商标的注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是“陕汽”、“陕汽”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雇佣人员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共计55台,非法经营数额达13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2万元。宣判后,徐某不服判决,以驾驶室总成与“陕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且其中有三台不是假冒商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组装、销售的驾驶室总成属于汽车部件,与涉案“陕汽”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汽车零部件属“同一种商品”。关于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其中三台驾驶室总成的价格明显高于假冒商品,与正品的价格相符,并且徐某供述及购买人证言中均否认其为假冒商品,因此应从假冒商品总数中予以排除,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为113万余元。鉴于二审重新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焦点图片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