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超车斗气酿血案“路怒司机”被判死缓
摘 要:因超车斗气,竟拔刀将超车司机及乘客捅成1死1伤。去年,这起发生在山东财经大学门口的血案曾经引起不小轰动。昨天,济南中院开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因超车斗气,竟拔刀将超车司机及乘客捅成1死1伤。去年,这起发生在山东财经大学门口的血案曾经引起不小轰动。昨天,济南中院开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晚,张永春驾驶个人车牌号为鲁A5769X的吉利轿车沿章丘市工业二路自北向南行驶,通过工业二路与309国道交叉口后,张永富(男,殁年21岁)驾驶车牌号为鲁AW525Z的本田轿车载其姐夫王震路经此处,张永富驾车加速超过张永春的车辆。其间,张永春认为张永富与王震在超车过程中有意逼靠自己,遂驾车追赶。行驶至章丘市工业二路与文博路交叉口南侧时,张永春将张永富驾驶的本田轿车逼停。随后,张永春下车与张永富发生争执,张永春持一把刃长约10厘米、刃宽约2厘米的钢质单刃折叠刀朝张永富胸部捅刺2刀、朝右小腿部捅刺1刀,张永富受伤后倒地。王震自副驾驶室下来上前质问并与张永春厮打,张永春又持刀朝王震左后背部捅刺3刀,王震受伤倒地后,张永春又朝王震左肩部捅刺1刀。张永富心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震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永春持刀朝被害人张永富胸部等要害部位捅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被告人张永春犯罪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永春有自首情节,对张永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最终,济南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永春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