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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千元手机索800元酬金:里面信息重要

2016-05-15 21:14:43 来源: 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杜梦飞

摘 要: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双方便约好时间地点归还手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不料双方却因酬金的数额引发纠纷,直至熊先生报警求助。

醒的是,捡到东西必须归还。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不归还,将会受到处罚。《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企图把遗失物占为己有,一经发现,失主便不用履行自己悬赏的承诺。此外,《物权法》还规定,捡到东西必须还,而且要保管好,如果金额大拒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总的来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悬赏的报酬。未悬赏的,失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报酬,但应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

  多知道点〉〉

  归还遗失之物 外国这样酬谢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

  (一)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使用欧元前的德国货币——编者注)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

  (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拾得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灭。

  日本

  《遗失物法》第4条:

  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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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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