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校车超载之罪不能只有司机扛

2016-05-17 09:40:44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吴龙贵 责任编辑:郭天舒

摘 要:5月13日上午,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曲靖市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案件,属全省第二例。

  5月13日上午,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曲靖市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案件,属全省第二例。

  超载本身就是危险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加之幼儿园的孩子根本不具备自救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同时也不难推断,校车超载到如此疯狂的地步,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无疑也是形同虚设。这意味着,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辆危险驾驶的校车,更是一些农村地区校园安全防线的脆弱现状。

  法理而言,校车司机因危险驾驶被刑拘,没有任何疑问。把未成年人置于危险境地,就是一种犯罪。而作为曲靖市首例、云南省第二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载而被判刑的案例,其警示意义显然也不容忽视。

  然而,校车超载,该问责的仅仅是司机吗?鉴于校车事故的频发多发且后果极为惨烈,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总结起来就是两句话,一是校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按这样的立法精神,学校其实没有理由为了节约成本而去冒险做违法犯罪之事。问题是,校车经费去哪儿了?

  是不是学校承担了原本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校车经费?这种责任的错位,是不是让监管部门对校车超载等问题采取了一种默认、至少是不主动打击的妥协态度?有理由相信,对于一些农村地区办学条件较差的小学和幼儿园,按需要配备标准的校车是超出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因而校车超载绝非个案。换言之,法办司机的个案意义终究是有限的,并不能换来真正的校园安全。

  不出事则不当回事,一出事则追悔莫及,校车安全必须走出这样的治理怪圈。可以理解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可以想象农村不发达地区教育现状的复杂,但每一个孩子都是天使,为他们配备一辆安全的校车,不需要任何理由。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校车超载之罪不能只有司机扛
分享到:
值班主任:曹乐平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