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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上项目跨县区“飞地”“三税”将按“四六分”

2016-09-01 14:42:34 来源: 舜网 作者:赵云龙 责任编辑:田艳敏

摘 要:“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甲地资金和项目(企业)放到互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乙地,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伴随着发展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主城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不够用。

  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项目跨县区“飞地”之后,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怎么分享财税利益?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实施办法》。其中,在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方面,自“飞地”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简单来说,“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甲地资金和项目(企业)放到互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乙地,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伴随着发展的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主城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不够用,在这种情况下,“飞地”模式也越来越多地在各地出现。

  “飞地”模式越来越常见,问题也随之产生:企业、项目甚至园区在跨县区“飞地”后,所产生的财税收益,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怎么分?在济南,酝酿已久的“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终于出台,上述问题也有了答案。

  按照上述实施办法,在济南,实施财税利益分享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跨县(市)区迁移企业、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和跨县(市)区合作园区。而纳入“飞地”项目财税利益分享的税收范围则包括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今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项主体税种县(市)区分成部分,简称“三税”。

  在跨县(市)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利益分享方面,市级财政部门将核定转入地对转出地的财力补偿基数。以核定的财力补偿基数为上限,在分享期限内,转出地分享财力达到财力补偿基数后,不再参与分享;若3年内仍未达到财力补偿基数,分享期限最长再延长2年,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而且,将按照“保基数、分增量”的办法,迁移企业3年内缴纳的县(市)区级分享税收,高于年均财力基数的部分,由转入地与转出地按5:5比例分享;等于或低于年均财力基数的,按照实际入库的县区级分享税收收入数,由迁入地划转到迁出地。

  在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方面,将由市招商引资部门确认跨县(市)区新上产业项目,经确认的项目,自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转出地(招商引资引进地)与转入地(落户地)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招商引资引进地)不再分享。另外,跨县(市)区合作园区财税利益分享采取“一园一策”方式,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已建成的园区,采取托管方式委托其他县(市)区运营的,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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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南新上项目跨县区“飞地”“三税”将按“四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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