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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次获刑六个月

2016-06-05 17:33:39 来源: 新浪网 责任编辑:郭天舒

摘 要:日前,经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日前,经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1989年出生的杜某某,2008年2月29日被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今,他再一次站在了该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次受审,还是因为盗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路盛世华庭西门附近某饭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还于2015年2月4日2时许,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洋花园某店内,盗走两扇欧式款摩力克布艺窗帘,价值600元。2015年9月1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先后盗窃作案2起,共计盗窃数额1000元。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按“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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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思悔改再次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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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曹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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