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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被前女友捅死 欠钱不还上门骚扰前女友

2016-06-12 12:09:07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责任编辑:赵艳娟

摘 要:分手后情人拖欠自己数十万元迟迟不给,还经常上门骚扰。在一次冲突中,女子史某持水果刀将前情人付某捅死。近日,市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死者付某的家属丧葬费等共计5万元。

  发后证人孙某表示,2012年付某找到他说想跟情人史某借钱,但是史某不愿借给他,因此希望请孙某出面以孙某的名义借款。孙某便出面帮助付某借钱并打下14万元借条。半年多后,付某让他重新写了20万元的欠条,2014年9月份,付某说史某涨了10万元利息,又让他写了30万的借条。“付某告诉我,欠条由我写,担保人写他,也由他负责还款。2015年5月2日,付某跟我说已经还钱给史某,还款人写的是他的名字,收条在他家里。”孙某说。

  辩护

  被告人属正当防卫请求减轻处罚

  对于检方的指控以及证人崔某的说法,史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与证人崔某酒后非法强行进入史某的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索要欠条,属于入户抢劫行为,史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对付某左臂进行刺扎,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人还对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不能排除付某握住史某持刀的右手猛刺自己胸部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付某的致命伤系在崔某离开现场之后形成的可能性。”辩护人还表示,急救人员及医院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史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史某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时崔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准确叙述案件经过,且其作证时存在推卸责任的心理,不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付某家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史某及辩护人认为,付某的死亡并非史某造成,史某不应赔偿。

  判决

  获刑15年赔偿5万

  对于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的说法,市一中院经查发现,崔某虽曾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但案发后针对付某受伤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妥当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不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具备证人资格。崔某的证言来源合法,且与鉴定意见、鉴定人证言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市高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有明确的证据支持,且该结论亦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一致,与证人崔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付某对于案发存在过错,依法对史某从轻处罚。

  去年12月28日,市一中院一审以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付某的家人5万元。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称其作案后拨打“110”并救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所判决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年5月9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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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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