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新规出炉 冒用他人身份证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摘 要:学生刷单负债百万是怎么回事?7月22日上午,爆料人在微博上发文称,有非大学生的社会人士召集了部分学生,利用他们的账户信息分期贷款购物进行套现。他们先在大学里寻觅了几个学生代理——小黄、小杨、小刘等人。
学校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已经到学校就此事展开调查,校方积极配合警方工作,但目前此事尚未立案,有关情况还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学府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学生利益无小事,虽然事件暂未定性,但已引起镇江市公安局的重视,此事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还在调查,出于工作需要暂不方便公布相关信息。
身份证新规出炉,学生刷单负债百万因身份信息被借用。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
引起舆论关注的学生刷单负债百万,就是因为身份信息被借用而致的后果。7月22日,镇江某高校大学生反映,不少学生刷单负债百万。事起有社会人士以提 供一两百元报酬为条件,通过学生代理,向大量在校学生借用身份信息,发生校园安全事件,以他们的名义在分期支付软件上刷单买手机、借款,随后,定期打钱给学生还“月供”。近日学生代理突然通知他们,负责给钱的上家资金出现问题。现在债主频频催款。据介绍,共有200多名大学生受牵连, 涉及金额近百万元。目前,此事已引起镇江市公安局的重视,辖区派出所正在调查。
针对老百姓,新规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全文如下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 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 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 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 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 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