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小伙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代表委员吁修改标准
摘 要: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
观故意”的,即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若不能查明行为人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此外,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武器罪。
此外,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原标题: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认罪认罚从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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