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为德州武城当地企业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椒英潮”)担保,如今,知名白酒企业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古贝春集团”)如今正面临金融机构的追责。
公开信息显示,11月28日,古贝春集团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标的金额3293.42万元。
公开的案件资料显示,此次古贝春集团被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是因为此前曾为中椒英潮在金融机构的3000万借款进行了担保,由于中椒英潮无力偿还,古贝春集团被要求进行代偿。
2019年3月22日,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与中椒英潮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椒英潮公司向恒丰银行德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同日,恒丰银行德州分行分别与被告古贝春集团、谭英潮、王振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各保证人为中椒英潮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各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恒丰银行德州分行于2019年3月25日向中椒英潮公司足额发放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未发生变化。
2019年12月19日,恒丰银行与原告山东省资产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恒丰银行将合同附件一《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通过打包方式转让给山东省资管公司。《资产明细表》载明,转让标的包括对中椒英潮公司享有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椒英潮在借款期满后并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7月7日,中椒英潮拖欠恒丰银行德州分行本息共计32904170.66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利息232000元、罚息2550197.5元,复利121983.16元。
作为债权受让方,山东省资产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中椒英潮偿还拖欠的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要求古贝春集团、谭英潮、王振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中,古贝春集团表示,公司没有收到作为债权人的恒丰银行德州分行的债权转让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古贝春集团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古贝春集团的答辩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原告在受让涉案债权之后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具有与通知主债务人及各担保人相同的法律效果,“被告以原告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古贝春集团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椒英潮追偿,但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次被执行3293.42万元,是否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影响?记者致电古贝春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公开资料显示,古贝春集团始建于1952年,1999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现已成为占地面积98公顷,拥有现代化大型酿酒车间10万平方米,灌装车间5万平方米,古贝春、古贝元、国蕴三大品牌共美,浓香、酱香、兼香主导香型齐全,高、中、低档产品品类兼备的全国纯粮食酒重点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