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舜网8月15日讯 8月13日,本报A8版刊发了《请给孕妇多些关爱》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13日上午,一位姓刘的怀孕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因公司几近倒闭,法律规定不能辞退孕妇,老板竟让她去打扫厕所。
据刘女士介绍,不久前,她所在的公司由于效益不好,包括她在内共有13名员工将要离职,公司在7月29日与她解除合同时发现她已怀孕了,于是重新安排她上班。
7月30日早上,刘女士到公司后,老板给她提供了一份“清洁工”的机动职位,要求其打扫公司和厕所的卫生,月工资由原来的2000元降为1000元。
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这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效益不好,几近倒闭,目前确实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这位怀孕的女士。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原来的清洁人员已被辞退,刘女士原来就在办公室工作,打扫卫生的工作符合怀孕妇女的工作强度,老板的决定符合《劳动法》规定。
针对此事,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的张行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司虽然没有辞退孕妇,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但其薪金降低了,依然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我国《劳动法》也有相关内容的规定。因此,公司既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现有工资。(记者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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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一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
“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杨华气愤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