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五区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金上调了40元。济南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为每人每月380元,相对于现行340元的标准提高了4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由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济阳县、商河县由现行267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舜网2月15日讯 从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五区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金涨了40元。今日,山东省公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省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增加40%。
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65元至390元之间,分8个层次。东营市所辖区域最高,每人为390元/月。济南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为每人每月380元,相对于现行340元的标准提高了4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由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济阳县、商河县由现行267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据了解,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