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第一起ATM机取款纠纷已判决 储户败诉

    摘  要:一市民到某银行ATM机上取款,事后查询发现被记账两次,因此该市民将银行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济南市第一起储户因ATM机取款数额而与银行产生的纠纷案。日前,法院判决,驳回该市民的诉讼请求。

    舜网讯 一市民到某银行ATM机上取款,事后查询发现被记账两次,因此该市民将银行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济南市第一起储户因ATM机取款数额而与银行产生的纠纷案。日前,法院判决,驳回该市民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23日,市民李某诉至市中区法院,称其于2007年12月27日,持银行卡在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取款成功一次,事后查询记账两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返还2500元。

    根据李某的申请,法院向该银行调取了2007年12月27日李某通过ATM机取款时的监控录像。但李某称,回放录像未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而银行辩称由于机器故障,无法提供出钞口录像。

    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等证据。按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动机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银行向法院提供了信用卡取款交易明细等证据。银行辩称,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等信息,李某应当是在该ATM机上成功取款两次即5000元。但李某一口咬定只取了2500元,孰是孰非一时难以分辨。

    经审理,该银行监控设备因故障当时无法使用,其在ATM机的监控管理上存在瑕疵。但是,李某以此为理由要求银行承担其所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作者:刘云 通讯员 李志龙   网络编辑:顾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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