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舜网讯 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确定,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至今已有4年,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提供了重要依据。此次修订,对原“暂行规定”中的日照分析范围和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日照遮挡等问题进行了调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有3个明显变化。其中,规定所规范和调整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范围扩大为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根据规定,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修订前,规定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修订后,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同时,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3类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此外,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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