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出路何在?
摘 要:尽管立法进程步履蹒跚,但无论是官方还是法学界,都没有放弃对劳教制度出路的探索和思考。姜明安教授提出四种方案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改造和重构:其一,新瓶装新药;其二,旧瓶装新药;其三,新瓶装旧药;其四,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
尽管立法进程步履蹒跚,但无论是官方还是法学界,都没有放弃对劳教制度出路的探索和思考。
姜明安教授提出四种方案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改造和重构:其一,新瓶装新药;其二,旧瓶装新药;其三,新瓶装旧药;其四,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

姜明安介绍说,这里所谓的“瓶”,是指该制度的名称,如仍叫“劳动教养制度”,还是叫“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抑或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等,以及调整该制度的法的形式,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这里所谓的“药”,是指相应法所规范的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四:其一,劳教或矫治的对象;其二,作出劳教或矫治裁决的程序;其三,劳教或矫治的方式;其四,劳教或矫治对象的救济途径。
因此,所谓“新瓶装新药”就是既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又改造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旧瓶装新药”,就是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还叫“劳动教养制度”,但改造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新瓶装旧药”,就是仅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如改称“违法行为矫治制度”,但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内容;所谓“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就是制度的名称和内容都不改变,但改由人大制定法律。你们不是说国务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宪违法吗,我们现在由人大立法,叫《劳动教养法》,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陈瑞华教授则提出,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情况下,对中国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体系进行改造。
他认为,应当将一些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而目前又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刑法之中,作为较为轻微的犯罪,使行为人受到诸如管制、罚金甚至短期拘役刑的刑罚。同时,大大减弱这类轻罪的道义后果,如建立有限前科制度,对那些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撤销其犯罪前科和劣迹,从而使其更加容易地回归社会。将一些与普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不大的违法行为,就按照现行行政处罚制度加以处理,轻则处以警告、罚款等,重则按照行政拘留等方式加以处罚。
在学者对劳教制度的出路进行激烈探讨的同时,一场有关劳动教养改革的试点也在兰州、济南、南京、郑州等四个城市悄无声息地展开。
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劳动教养改革试点工作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的部署下进行的。目前试点工作刚刚开始,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据了解,早在三年前,公安部就已经着手对劳动教养改革展开课题调研。这次调研的成果会不会在试点工作中体现,不得而知。
从目前媒体透露的内容来看,试点开始后,在兰州、济南、南京、郑州等四个城市,劳动教养这一概念被全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取代劳动教养委员会,工作重点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
对于这次劳动教养改革试点,陈忠林教授说,这次试点涵盖了南方北方、东部西部,在样本选取上有代表性,将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提供依据。但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这种情况必须作出改变。
劳教制度改革已经迈出了一步,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我们期待,这次试点工作的经验,将来能成为加速《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的催化剂。唯有如此,劳动教养才能真正脱胎换骨,走上法治化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