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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方回应“亮枪止抢”:枪械使用确有不妥

http://www.e23.cn2014-01-09 12:22:25 新华网

摘 要:7日以来,“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警察拔枪制止惊呆大妈”一事在网上热传,一声枪响引来各方争议。据当地警方介绍,民警使用的是不具有致命性的防暴手枪,属于警械。

是否合法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现场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为限,要求哄抢者远离卡车侧翻现场,但哄抢者拒不服从。情急之下,和平派出所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所用枪支是2013年初配发的10mm转轮防暴手枪,弹药是10mm布袋弹,弹药只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功能。

  他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将“特种防暴枪”列为警用器械,而将武器定义为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现场民警当时使用的转轮防暴手枪和布袋弹均不具致命性,属于警械。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记者在和平派出所见到了这把转轮防暴手枪,其《说明书》标明,“非致命性特点突出,对5m内的有生目标不会造成致命伤害”。

  据记者调查,4日下午,由于鸣枪示警之后仍有哄抢者不愿离开,和平派出所紧急抽调其余6名周末在家休假的民警执勤,哄抢局面得到彻底扭转。

  2、枪口是否对准哄抢群众?

  挥手驱离群众忘收起手枪

  网上一张照片显示,一位民警手持转轮手枪,指向一名戴着口罩的老大妈。

  对此,当事民警解释称:“听到枪响,有一大半哄抢者离开现场,但还有一些人执意不走。我很着急,便从高速公路护坡上下去,要求他们赶紧离开现场,说话时习惯性地挥手示意离开,当时确实没有把枪收起来。”

  有网友认为,虽然民警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但将枪口指向群众有点小题大作,“民警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果断处置现场,这样容易造成群众恐慌。”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法,警察拔枪是正常现象,不听劝阻可以鸣枪示警。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表示,当事民警当天认真履职,但使用枪械确实有不规范的地方。 

原标题:兰州警方回应“亮枪止抢”:枪械使用确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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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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