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重婚案调查:受害者超8成为外来工留守妻子
摘 要: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含虎门、长安、厚街、大朗、沙田、大岭山六镇)共受理重婚罪案件16宗,每年案件数量在2至4宗之间,较为均衡。其中8宗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公诉),涉案14人;8宗为“自诉案件”(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起诉),涉案14人。上述案件涉案人员超85%为外来务工人员。在被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涉案14人中,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的为2名男性。其中6宗案件涉案双方都来自异乡。
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而且犯过重婚罪,才导致这段婚姻破裂。
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请,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离婚案中 无错方有权提出赔偿
陈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如何界定感情破裂呢?其中法律规定中第一条就是:一方当事人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这个案件中,男方重婚,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确认他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财产分割方面,双方都同意各分一半,但女方要求男方赔偿5万元。法院之所以支持,就是因为考虑到男方犯过重婚罪,在这段婚姻中存在过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如离婚双方都希望要房子而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尽量照顾女方,将房子判给她。”
陈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而过错方的“过错”除重婚外,还包含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几种情况。
[数据]
去年1800起离婚官司 七成男方过错
据东莞中院统计,去年东莞有1800多对夫妻闹离婚闹上了法院,其中有将近一半是外地人。在婚姻纠纷中,七成以上是男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或是男方过错导致。
[女法官说离婚案]
女性即使经济不能独立 也应掌握家庭财产情况
东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卢健如多年来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其中离婚案占大多数。卢庭长提醒女性,在婚姻中即使经济不能独立,也应掌握家庭财产情况。
上诉婚姻纠纷案多为分财产
“总体上看,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的比例在减少,而且为了不离婚要死要活的案例也在减少。说明人们婚姻观念在逐渐改变。”
卢健如还分析称,“上诉至中院的100多件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年纪多超过40岁。到了这个年纪家庭财产一般较多,上诉基本都是为了分财产。另外,因不服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进而上诉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卢健如分析案例发现,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有近七成是男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或者是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
不愿抚养子女的多为男性
“离婚案件中,不愿负起子女抚养义务的也大都是男性。在东莞,港台人士(男性)没有主动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也比较多。”
对于婚姻纠纷中比较重要的子女抚养费用的问题,卢健如表示,抚养费以定期支付为原则。另外,东莞法院还根据各种情况制定了“抚养费支付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会先判决分期支付,但如果有三次以上未能主动按期支付抚养费,那么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抚养费。”
自建房产权问题最好先厘清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卢健如认为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女性权益更易不受保障。“离婚官司中一般是女性不愿离婚。所以建议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最好能经济独立,即使不能经济独立,也要掌握家庭财产的状况。不能连夫妻一共有几套房产都搞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