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06-10 11:26:29 来源:山东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 责任编辑:杜梦飞

摘 要: 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应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说明富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对公司经营、公司业绩等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3、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五)网上配售的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上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行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也可以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

  (六)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新股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每位获配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在其网站披露辅导工作报告。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研究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三)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