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胡志强】复旦投毒案被告变供 法医胡志强称黄洋死于乙肝令人咂舌!
摘 要: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硝胺中毒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偶发的。黄洋表现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辩护人:怎么排除这个怀疑呢?
胡志强:黄洋的病理表现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没有证据支持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也没有这方面的表象。
辩护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没有可能是黄洋乙肝的诱因呢?
胡志强:当然人体是很复杂的。毕竟我们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研究黄洋方方面面的问题。事实上,在此前中山医院的治疗中,4月7日的病例特别值得注意,当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其中,张教授根据黄洋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做出了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很遗憾,张教授的这个意见并没有得到后续医护人员的重视。
病理学的检查只能做一般的检查,病因一定要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比如中毒要通过毒理分析。病理组织学解决不了病因问题,这不是我说的,而是我国肝衰竭诊治指南2012年的明确规定。
胡志强接受检察人员询问
检察人员指出,关于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肝的结论,胡志强都是以文书、报告等书面的资料进行分析。随后,检察人员询问胡志强,是否认可书面资料中的两份尸检报告过程和结论。
对此,胡志强表示,自己对这个尸检过程不一定认可,但是结论不认可。
检察人员继续追问胡志强,对尸检过程不完全认可,却以此为依据作出结论,是否矛盾?
胡志强表示,他主要以化验单作为依据。其中,黄洋的三个指标为阳性,可以考虑他是肝炎的恢复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报告数据不同。这表示,黄洋有动态变化,只有用乙型爆发性肝炎才能解释这个变化。
检察人员继续询问,三个指标呈阳性是否表示HUV康复?
胡志强回答,乙型肝炎抗体的产生是缓慢的,这样的指标显示黄洋机体对乙肝病毒的过度应答。他认为,黄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检察人员提问,既然是乙肝,为什么黄洋HBV-DNA检测为阴性?
胡志强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阴性,病毒的变异、表面抗原的变异,导致假阴性。做这个检测有2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使用一次性试管;第二,在实验室的放置不能放6个小时。但中山医院不是专门的肝医院,检测的血清放置时间超过了6个小时,检查结果为阴性,不代表他就是阴性。
另外,审判人员还询问胡志强,其报告的落款为什么是某咨询服务公司?该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经济贸易、教育等方面的咨询,为什么不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署名?
胡志强表示,因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没有资格接受委托,所以以咨询公司名义落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