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办案人员侵吞按贪污追责
摘 要: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赃款赃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及时返还……近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反腐倡廉。一些涉嫌腐败、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逃往境外,长期得不到法律制裁,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法律尊严,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问题,意见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由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陈敏介绍,2014年,公安机关开展“猎狐行动”,专项追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取得重要战果和良好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扩大境外追逃工作成果,中央决定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由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充分发挥现有警务合作渠道作用,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詹复亮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应当积极核查境外涉案财物去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取证。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赃的,办案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调查取证清单,按程序层报最高检,由最高检向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司法协作请求,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
“意见有利于规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程序,有利于整合各相关部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强大的打击腐败犯罪威慑力。”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副司长张晓鸣表示,司法部将继续依司法协助条约,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执法、司法合作中发挥作用,组织律师为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腐败资产向受害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有效救济利害关系人权利
据了解,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比较充分,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等案外人相关权利的保障还不够,救济机制更是缺乏。
苗有水说,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对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
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问题,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提出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也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意见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詹复亮认为,这对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上级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三道防火墙随时发现问题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随着经济发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数额越来越大,成为某些“长了歪心眼”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眼里的“唐僧肉”。
为了加强监督制约,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