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今天开审 被控故意伤害养母坚持不认罪
摘 要:今年9月22日,李征琴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意见书称,受虐男童小宝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小宝受轻伤一级。
今年9月22日,李征琴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由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意见书称,受虐男童小宝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小宝受轻伤一级。
值得一提的是,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定性。通常而言,若构成“轻微伤”,仅构成治安案件;若构成“轻伤”,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李征琴通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中心进行书证审查,材料包括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照片等。两名专家没有和小宝本人有过接触。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说,如果小宝没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李征琴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伤情为轻微伤,则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这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是专业人士对小宝损伤程度发表的意见,法院审理时可以参考,但不一定要采纳。
如果采纳了,需要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是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是结论而不是意见,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此前,李征琴曾怀疑自己下手没这么重,提出重新做小宝的伤情鉴定。当时,因小宝生病发烧,亲生父母没有及时带小宝到公安机关,当时原定的“法医会检”取消。
澎湃新闻还了解到,本案中胡志强将作为辩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胡志强曾在“复旦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上诉案中,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对黄洋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造成小宝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称,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被害人小宝身体,且造成使小宝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因自身弱小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特别呵护。被告人李征琴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却在教育小宝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小宝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征琴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检方认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检方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随着本案的开庭,李征琴是否构成犯罪,终将明了。而此案留给社会的思考,仍不止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