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牺牲同命不同价?别再用“同命不同价”忽悠人 立法早就解决了
摘 要: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河南小伙王超杰为救突然落水的工友,和另一名东北工友一起跳入水中,不幸牺牲。但让人寒心的是,王超杰的父亲竟被告知:那名一起因救人牺牲的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
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河南小伙王超杰为救突然落水的工友,和另一名东北工友一起跳入水中,不幸牺牲。但让人寒心的是,王超杰的父亲竟被告知:那名一起因救人牺牲的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
一时间,舆论将矛头指向“同命不同价”、城乡两元的户籍制度。更有媒体直斥:难道农村人的命和城里人的命比就“不值钱”?“同命不同价”这一奇葩该终结了。最终,施工方支付了30万元补偿款,带王超杰出来的包工头支付20万元。
但其实“同命不同价”,在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里就基本解决了。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即是“同命同价”。
在此案中,河南农村小伙、东北城市小伙因为救人,一起死亡,责任方当然应按同一个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也往往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认)。至于目前责任方提出的农村的赔19万元、城市的赔40万元,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假装不懂法,忽悠死者家属。
但让人遗憾的是,这么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众多媒体却没能识别,去指斥责任方的“法盲”,反而将矛头指向已经被立法基本解决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我们简略回顾一下,“同命不同价”的议题的发展进程:
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二元社会机制,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比如,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当时就引爆了舆论对于户籍制度的强烈谴责。
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也做出了“补救”。2006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份司法复函,明确:交通事故的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赔偿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后,上海等地方的法院都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2010年《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同一起侵权案件中,适用一个赔偿标准。
可以说,同一起事故、侵权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经解决了。
至于一些强调“生命的平等性”,强调全国不分地域、不分户籍,只能适用一个死亡赔偿标准的意见,则属更高的伦理、法理层面上的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按“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生前收入的补偿”的法理,最高法所规定的城乡两套死亡赔偿标准,无非是中国城乡收入、地域收入差距悬殊的现实的反映。至少就目前来说,民事案件中,全国适用一个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并不现实:东部发达地区的受害者,所获赔偿可能畸轻;而欠发达地区的侵权方,给予的赔偿又可能畸重。
所以,“公平”二字牵涉利益众多,并不是“一刀切”就天然公平。在《侵权责任法》五年前就解决了同一案件中的“同命不同价”的明显不公平之后,是否要进一步统一赔偿标准,还需要期待更大的社会共识。总之,面对改革深水区中各方面的诉求,大家都得有一个理性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