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吉林“雍奎魁涉嫌杀人案”:羁押7年无罪释放
摘 要: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
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
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近期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发现存有诸多疑点,故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有专家指出,此案宣判无罪,摈弃了以往“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观念,将“疑罪从无”真正落到了实处,体现了司法进步。
一起命案一波三折,一个法院三次判决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经警方勘查,白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死亡。次日,警方在现场附近的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在该楼一单元二、三楼间缓台上发现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同时在周围对外来人口及家庭条件较差的,可能铤而走险人员进行排查,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雍奎魁。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2008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四平市家中将雍奎魁抓获。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9日9时许,雍奎魁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趁其不备用斧子猛击白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为避免被人发现,雍奎魁将其拖至室内,见白某仍有呼吸,便将其面部用枕巾盖上后又用斧子连续击打头部数下,致其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后抢走10余元逃离现场。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法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羁押在看守所内的雍奎魁,曝出顶罪线索。2010年3月,雍奎魁在通化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同监舍王某承诺如果其能帮助顶罪,则给其10万元钱,王某同意。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提审时,他供认雍奎魁抢劫案系其所为,但在民警带其指认现场时,未找到案发现场,遂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顶罪事实,并在监舍内发现了4张雍奎魁所画的案发现场草图。
基于以上新情况,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的女儿尹某认为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也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法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合理经济损失2.1万余元。雍奎魁与尹某均不服,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今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
凶器未确定,杀人供述被排除,证据“链条”不完善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吉林省高法对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焦点一:铁路292号楼发现的橙子,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警方在现场附近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发现缓台上有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提取塑料袋上指纹,经鉴定,与雍奎魁左手食指指纹一致。
省高法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对塑料袋内的橙子和塑料袋与案发现场的橙子和塑料袋进行比对鉴定,无法确定292号楼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从现场拿走的,也未能查实该袋橙子是何时、何种情况下所遗留。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