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吉林“雍奎魁涉嫌杀人案”:羁押7年无罪释放
摘 要: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
,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焦点二:作案凶器是否为斧子。
尸检鉴定只是认定本案作案凶器系钝器,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凶器。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审判决依据雍奎魁供述认定为斧子,但是该斧子在案发后未提取到。确定杀人凶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缺乏证据支持。
焦点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监羁押人员顶罪。
省高法认为,顶罪问题,虽有雍奎魁所画的4个草图佐证,但关于顶罪的具体报酬、支付方法、支付对象等方面各方证言前后矛盾,而且称有5万元钱汇到王某女友卡里,经查不实。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王某顶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张草图,在雍奎魁对现场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没有体现出新的可以证明其作案的有力证据,故其是否找人顶罪对案件本身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焦点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已将雍奎魁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吉林省检察院检察人员认为,雍奎魁在公安机关有罪供述被排除前提下,其在公诉机关的有罪供述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应以客观证据为主。省高法认为,省检察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摈弃“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真正践行“疑罪从无”
吉林省高法综合以上因素认为,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附近提取到一塑料袋橙子,因未与案发现场的塑料袋和橙子作同一鉴定,致使认定雍奎魁是否作案的证据链条中断;雍奎魁在公安机关有罪供述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但雍奎魁否认装有橙子的塑料袋是自己所扔,又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塑料袋上留有自己的指纹。雍奎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了有罪供述,并不能排除该证据的有效性,只是该供述的证明力下降。对本案的审理本着“疑罪从无”的规则进行裁判。
省高法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本案系雍奎魁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的雍奎魁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雍奎魁杀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宣判雍奎魁无罪。
雍奎魁的辩护人、代理此案的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晶波说,法律“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雍奎魁被当庭释放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真正体现。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逐步得到遏制,但“疑罪从无”在一些地方依然没有真正实现,出现了“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的趋势,错案隐忧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无”,杜绝刑讯逼供,改革和完善侦查的程序和标准,成为防止错案的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