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方舟子侵权案终审:双方均侵权 法院判决理由是什么?双方有什么观点?

2015-12-26 06:33:59 来源: 央广网 责任编辑:郭天舒

摘 要: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5日)上午,对方是民,也就是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分别是四万五千元。

崔永元 方舟子

  崔永元 方舟子(1 /8张)

  原标题: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终审宣判:双方均构成侵权

  央广网北京12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5日)上午,对方是民,也就是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分别是四万五千元。

  从2013年9月两人因“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展开论战,逐渐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到去年1月,双方到法院互诉侵犯名誉权,都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微博、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方舟子向崔永元索赔32万多元,崔永元反诉索赔67万多元。再到一审、二审,终于可以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理由是什么?能否简单地看待各打五十大板?双方有什么观点?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从始至终,直至二审宣判,双方的观点还是强调,构成侵权的是对方,自己只是回应。

  方舟子的代理律师说:“这个事情的发起应该是崔永元一方引起的,方是民本人只是对崔永元参与该话题的讨论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和批评,而引起了崔永元本人的恼怒,事后的事情衍生到并不是对话题的讨论,而是对方是民的人身攻击上。”

  而崔永元的代理律师则再次澄清,崔永元发微博的真正目的。“需要澄清的是,崔老师的意思并不是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有问题,他一直认为,转基因食品有没有问题,本身科学还有争论的,没有定论的时候应该告诉老百姓,我这个东西是转基因的,那个东西不是转基因的,起码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是基于这些目的发布的微博,并不是说他就是一个“反转(基因)人士”方是民就是一个“挺(转)人士”其实不是这样子。”

  二审判决对此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审判长分析:“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公开无耻”、“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方是民,或是夸大或歪曲事实,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均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构成侵权,方是民在对该侵权言论进行回应时,同样使用了“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等用语,结合上下文的语气,进行整体分析,方是民也是借这些用语对崔永元进行人身攻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对此终审结果,双方均不满意。

  崔永元代理人:“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表示比较遗憾,估计崔老师也不能接受,因为他一直认为,他跟方是民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

  方舟子代理人:“对这个结果我们当然表示一定的遗憾。这个判决的尺度,我认为在赔偿这块,应当是有所区别的,而不应当按照平均的原则来分配。”

判决要求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而方是民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五千元,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虽然数额总数都是四万五千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终审:双方均侵权
分享到:
值班主任:总编室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