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名分状告市政府究竟是怎么回事? 见义勇为政府为什么不发证书
摘 要:为名分状告市政府,奔跑16年只为一纸“见义勇为”证书。政府为什么不将证书发放给他呢?当初见义勇为事件又是怎样的呢?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工作。
至于不颁发荣誉证书,被告方认为,2011年专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已经研究作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江志根签字认可(尽管签得比较勉强)。江志根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农民为儿讨“名分”状告市政府
具体来说,江伟华的救人行为是广义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首先,《会议纪要》中,对江伟华是否是见义勇为存在争议,觉得不宜提倡。另外,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之规定,认定见义勇为有多个条件,要事迹突出,但江伟华的事迹并不突出。
对此,江志根反驳说,类似江伟华一样的救人事迹,江苏省就有好几个,外地省市也有表彰,并且他有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多个例子。“未成年人不做好事,难道到老了才做好事?”至于事迹是否突出,江志根认为,“儿子江伟华为救人生命都没有了,怎么还不突出?”
江志根的诉求有两个:一是被告确认原告之子江伟华见义勇为的行为,二是请求被告为江伟华见义勇为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
法庭总结并列出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起诉符合法律条件,那么被告是否应确认原告之子见义勇为行为、追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江志根又专程找到扬子晚报记者。他说,16年来,为了给独子讨要一份“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一份表彰决定,他放弃了原有的工作,几乎抛下了一切。
和记者分手时,天色已晚。江志根说,已经回不了句容,但他知道镇江电力路附近有家小旅社,一二十元就能住一晚。“现在妻子在常州打工做保姆,每个月能挣个2000多元,几乎全部都给我用在路费和开销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