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统计名词解释-2

2019-11-21 15:46:33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责任编辑:李欢

  农事用火 指人们为了农业生产开展的烧荒烧炭、烧秸秆、烧地边等行为。

  炼山造林 指人们为了植树造林在采伐迹地或宜林地上用火烧来清理林地的一种营林措施。

  野外生活用火 包括在野外做饭、烧火取暖等。

  祭祀用火 指人们为了纪念逝者采取的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外省(区)烧入 发生外省(区)烧入引起森林火灾的,起火省(区)和被烧入省(区)均应统计火灾次数和受害森林面积;市(区、县)发生跨界森林火灾的,起火地区和被烧入地区均应统计火灾次数和受害森林面积。

  火灾种类 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等。

  火灾等级 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上报原因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中,“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是指火场距国界5公里以内并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是指威胁林区村屯、居民点或者易燃、易爆、军工、电讯、古建筑、文物区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是指依靠省级扑火能力难以控制和扑灭,地方政府提出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

  火灾编号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每起火灾需填报一张表,火灾编号的填写方式为“字”前填写省区简称,( )内填写年份,“号”前填写编号。以吉林省为例,填写方式为:吉字(2016)1号。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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