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爹借条落款写小名变废纸 借条的八大陷阱千万不要上当

2016-12-06 18:12:5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贺燕

  四川新闻网自贡12月5日讯 近日,家住自贡市富顺县的张磊一直在为一件事情懊悔。不久前,他在借钱给朋友周转时,没有在意朋友在借条上的署名。如今,这个小疏忽让张磊在讨债时困难重重。

  借钱不还 他让朋友打了一张借条

  张磊和邓梅原是朋友介绍认识,由于周转不灵,邓梅在一年内数次向张磊借钱,每次都是小额现金,每次都说及时还款,来来去去借的钱已经有5000了,张磊觉得不保险,还是喊邓梅给她打了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了张磊5000元钱,下个月还。转眼又过去两个月了,邓梅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张磊开始慌了,不断的给邓梅打电话,可这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时疏忽 没在意欠条上写的是小名

  一直联系不上邓梅,张磊便拿着借条来到法院,富顺法院经审查受理了张磊的起诉并将案件转移到了业务庭。

  业务庭法官发现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叫邓梅,借条上署名的人叫邓杨。对此,张磊解释,当初在写借条时,邓梅向自己说这是她的小名,写这个名字是一样的,所以自己也没多想,就让她这么署了借款人姓名。

  无法联系上邓梅,承办法官只得根据诉状上所写的邓梅家庭地址去找人,经和周围邻居多方打探,邓梅和她父亲几年前就已经搬走,并不在老家居住了,现在家里也没有其他亲属,而他们从来没听说邓梅还有个小名叫邓杨。

  自愿撤诉 无法证实邓梅就是邓杨

  为尽量联系上邓梅或其家人,承办法官先后数次到其户籍所在地及公安部门查询可能存在的联系方式,但均无所获。为避免支出更多的公告费用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承办法官再次跟张磊确认,是否能证实借条上的邓杨即为诉状上所写的邓梅本人。

  张磊表示,只是听邓梅自称小名叫邓杨,到底是不是叫过这个名字,并不是很清楚,“钱是借出去了,但都是拿的现金,也没有其他人看见,自己也无法证实邓梅就是邓杨,”张磊遂向法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待以后证据充分再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

  富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虽然现在金钱借贷极为平常,但为保障可能出现的风险,除了借款人应当诚实信用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还应当有基本的法律防范意识。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出具借条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借条的书写应当规范,如果对本名以外的其他称呼没有把握,最好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并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坑爹借条落款写小名变废纸 借条的八大陷阱千万不要上当

  民间借贷的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是逐年上涨,部分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根据多年的案件经验,总结一下几条借条陷阱,给广大群众提个醒。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一下均已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讲解。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并主动打下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想不到李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祥”写成“样”。张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某找到李某催要借款,谁知李某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某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找人代笔仿照笔迹签名

  案例:李某向张某借款。在张某要求李某书写借条时,李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借款交给李某。后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李某所写。后经法院查证,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 :张某借李某1万,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部分欠款,遂要求张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借李某现金1万,现还欠款5000 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 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李某向张某借现金5000元,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5000元。后张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张某借其款5000 元,要求张某归还现金5000 元。后经证实,李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5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 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 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 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 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 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

  七、两用借条

  案例:李某向陈某借款18000 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 元。李某 ” 。后李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李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李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 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 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以上内容由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整理,希望给广大群众普及一些借条的陷阱手段。

原标题:借条朋友落款写小名

值班主任: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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