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续发生两起景区“步步惊心”项目游客坠落事故,引发人们对景区网红游乐设施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担忧。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步步惊心”项目存在监管空白。
“步步惊心”连发事故
专家:项目安全标准几近空白
7月23日,有多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天津市蓟州区九山顶景区有游客从悬空吊桥坠落。23日晚,天津市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公众号回应称,7月22日14时许,一名游客在游玩九山顶景区“步步惊心”项目时突发身体不适导致昏迷,在工作人员救助过程中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天津市蓟州区九山顶景区的“步步惊心”项目发生游客坠落事故
同日,湖北恩施地心谷景区的“步步惊心”项目也发生一起游客坠落事件。现场视频画面显示,事发时这名游客已经脱离了身上的保护措施,吊桥上有两人尝试营救,但该游客还是从高处坠落。7月23日上午,湖北恩施地心谷景区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2022年7月22日15时50分左右,一上海籍游客潘某(10岁)在家人陪同下游玩地心谷景区“步步惊心”项目时,不慎从悬空桥上坠落。经初步诊断,潘某腰椎、胸椎骨折,头皮裂伤,暂无生命危险。
湖北恩施地心谷景区的“步步惊心”项目的游客坠落事件
公开资料显示,“步步惊心”是一种高空隔空步道项目,通常架设在峡谷、河流等地方,因建设在高空,颇具挑战性而受游客喜爱。然而,由于该项目发展较晚,相关规范较为缺乏,或存项目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多名游艺设备制造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步步惊心”并不属于特种设备,在建造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他们不属于特种设备,根本就没有标准。”
他们均表示,在给景区建设好项目后,会就游艺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景区工作人员培训。河南一有8年历史的游艺设备制造公司人员表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我们会给使用单位提有设备相关检验的一些要求,比如日检、月检和年检的内容。”
以安全装备为例,其表示,安全装备分为游客身上穿戴的装备、保护绳及安全扣,“安全装备的吊点、连接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前需要重点检查”。该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安全设备出厂时是合格的,“在它使用寿命内,如果产生质量有问题,多为表面上的破损,都是肉眼可见的。”
“步步惊心”项目部分设备的零配件具有一定使用寿命,需到期更换。就安全装备而言,该工作人员表示,安全装备的使用寿命一般不会超过一年,“我们会提醒督促使用单位更换,但是否更换要看使用单位具体情况了。”
而在安全装备的选择上,“步步惊心”项目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无行业标准,不同游艺设备制造公司也有所差别。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有的游艺设备制造公司“步步惊心”项目配套的安全装备为半身式安全带,有的为全身式安全带。
对于设施设备的维护,记者以顾客身份咨询另一家游乐设施生产厂家。其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啥东西,就是检查钢丝绳、绳卡有没有松动啥的,平时有什么小问题,电话指导他们解决。”
但对于是否提供应急救援等技能培训,其表示项目建设好后,工作人员在安全设备穿戴和日常检测上对使用方进行培训。
对于应急方案、救援方式等,记者采访的两家生产厂家均未给出正面回应。
有研究显示,在坠落过程中,全身式安全带可以将冲击力分散到身体的四肢,减轻要害部位的受力。此外,“比如在高空中,他(游客)一侧腿部吊带出现断裂,但是他的另一侧腿部、腰部和肩部是会兜住的”,河南一游艺设备制造公司人员表示。
华侨大学旅游安全研究院教授殷杰表示,从湖北恩施和天津蓟州发生两起“步步惊心”安全事故现场视频来看,如果该类高空高风险类项目有安全网、隔离网或者安全气垫等防护措施,即使游客坠落也不会造成游客伤亡,“从我个人体验和行业观察来看,这类项目确实普遍存在没有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网等防护设备往往处于缺失状态。”
对于“步步惊心”这类高空游玩设备,他建议,应配备全身安全带和头盔手套装备来加强人体束缚装置,且布置相应的防护网或安全垫。此外,高空类项目因专设应急救援通道,可通过该通道直接实施高空救援。
此外,殷杰表示,目前这类网红项目国标、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几近空白,“《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施设备才会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而目前这类悬崖秋千、步步惊心等网红项目目前大多都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之内,也尚未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尤其在安全监管、质量保障等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殷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针对这些并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高风险旅游项目,首先应规范经营许可,如尽快明确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单位与主管部门,建立分类许可体制,特种设施设备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需要就具体的经营项目向分类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其次,在项目的具体运营过程中,项目经营者应与旅游采购商、旅游者共同配合行动,维持项目的安全秩序。比如,项目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与技能考核。设施设备运行前,进行空转测试;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性状态。格外注意旅游旺季前期运行检查与后期设备状态检查。
在安全监管上,他认为还应结合前国家旅游局曾编制研究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明确高风险项目的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标准。项目运作的具体监管部门包括项目的审批许可部门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律师说法:
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需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两起景区游客坠落事故发生后,不少网友质疑:对于这类事故,景区该承担何种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就这两起游客在景区身亡或受伤的事件而言,目前可以确认其中一起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另一起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但就责任划分,则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明确事故原因,并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原因进行追责,从而确认景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能够确认系景区的原因造成了相应事故发生,则景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并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那么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林小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前述规定,若景区未尽到景区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景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应的侵权赔偿标准进行相应赔付。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若“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目前情形来看,相关事故已经造成一人死亡的景区,若明确事故发生原因系景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那么相应地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林小明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