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原江西省国土厅厅长刘积福因受贿3010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53万元,被南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积福受审
刘积福出生于1949年7月,江西吉安人,曾任井冈山市长、市委书记,宜春地委副书记,九江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06年3月任省国土厅厅长。
退休10年后,即2021年10月,刘积福被查,今年1月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其除了挖空心思敛财,退而不“休”,以“老书记”“老厅长”的身份游走于政商之间,还存在入党动机不纯,党性修养极差,传播政治谣言,培植个人势力,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等问题。
8月5日,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刘积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064168万元。
2017年至2021年,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
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中院依法判决: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刘积福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长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