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今日二审开庭,一文回顾案件始末

2022-08-18 18:16:38 来源: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高原

  今天(8月18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

  今天下午1点30分继续开庭,控辩双方对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劳荣枝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是否充分”、“劳荣枝系主犯还是从犯”等异议展开举证质证。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年间,法子英与劳荣枝先后作案四起

  从1996年到1999年,四年间,法子英和劳荣枝先后作案四起,共造成七人死亡。1999年7月12日这天,在合肥市一栋居民楼里,公安民警对法子英进行围捕,场面一度十分凶险紧张。而随着法子英的落网,他和劳荣枝所犯下的这四起案件也浮出水面。

  合肥警方提供的视频资料,记录了在1999年7月23日这天,抓捕法子英的全过程。

  参与抓捕的警察曾劝说法子英放下武器,但是没有起到效果。

  考虑到法子英手上有武器和人质,而且负隅顽抗,合肥警方紧急制定了抓捕方案。

  根据合肥警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在1999年7月23日12时05分,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警方决定用催泪弹将法子英逼出。12时10分,法子英在忍受不住催泪弹的浓烟且跳楼无望的情况下,被逼出房间,并向民警开枪,民警当即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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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番枪战,法子英终于被抓获,而当时劳荣枝却已经潜逃,在随后的20年里,一直都没有她的任何踪迹。直到2019年,隐姓埋名20多年的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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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中,劳荣枝称自己受胁迫参与作案

  2020年12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对于当年的这些案件,劳荣枝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是受到胁迫才参与实施的,对于劳荣枝的辩解,法庭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且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人员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了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

劳荣枝案今日二审开庭,一文回顾案件始末

  公诉人(公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1人死亡,勒索财物人民币75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共致5人死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现金人民币3384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电企业债券1000元,银行存单共计95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劳荣枝辩解称自己是受到法子英的胁迫才参与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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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劳荣枝: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包括故意杀人罪这项罪名我也不认可。抢劫罪、绑架罪我承认,我说了在常州、在合肥,我的的确确是配合,因为我摆脱不了法子英,我确确实实是受到了胁迫。

  一审中,公诉方就劳荣枝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那么劳荣枝在这四起案件中究竟做了些什么,参与实施犯罪是否受到了胁迫,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案件一审庭审中,公诉方就劳荣枝参与实施四起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以及法子英的生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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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证据显示,法子英和劳荣枝实施的第一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7月28日,当时二人暂住在江西省南昌市,劳荣枝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期间,物色到商人熊某为作案对象,随后,劳荣枝诱骗熊某来到了她的租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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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荣枝将熊某骗到租住处后,同法子英一起对熊某实施了抢劫,并威逼熊某说出了家庭地址。当日晚上,二人来到熊某家继续实施抢劫,法子英控制了熊某的妻子和女儿,劳荣枝则在房间内翻找财物。

  二人最后一次作案后,一人潜逃一人落网

  在实施了第一起案件后,法子英和劳荣枝又先后在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作案三起,同样由劳荣枝以打工为名,在娱乐场所内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然后将被害人进行控制,进而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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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二人在安徽合肥实施了最后一起案件,也正是因为这起案件,法子英最终落网,劳荣枝负案潜逃。在这起案件中,劳荣枝同样是在娱乐场所内物色到了作案对象殷某,并将其骗至租住处。

  公诉人(公诉书) :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殷某,劳荣枝则用绳子将殷某手脚捆绑。

  针对劳荣枝辩解,公诉机关进行驳斥

  据法庭查明,从1996年到1999年的四年间,法子英和劳荣枝先后作案四起,共造成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庭审中,劳荣枝多次表示自己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才实施的犯罪,针对劳荣枝的这一辩解,公诉机关通过证人证言、物证以及法子英的生前供述等证据材料进行了驳斥,认为劳荣枝的定罪依据充分真实,且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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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二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均存在明确共谋和分工,其伙同法子英实施犯罪的方式和分工反映出其主犯地位,其拒不认罪的态度、不合常理的辩解、苍白无力的借口都将得到法律公正的评判。

  2021年9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在这几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认定。

劳荣枝案今日二审开庭,一文回顾案件始末

  审判长: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上述作案模式在各起犯罪中均有体现,作案前两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具有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劳荣枝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虽较法子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

  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目前,劳荣枝案二审正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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