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8月27日报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大多媒体在报道时仅仅指出该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并没有提及不合格项目为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而把报道集中在了首犯、轻微不罚,销售量少、金额少而处罚重等方面;还有媒体提出,没有台账记录就被重罚,执法缺少温度等。
一位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执法案件评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审核工作的法律专家认为,针对本次问题芹菜案热议中提及的“过罚相当”问题,不应简单从主观感受来肆意评价执法行为,而是应该客观、理智地回归“法治精神”,从案件性质、情节及处罚裁量等角度进行剖析。
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要不要重罚?
登录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记者看到,在6月24日该局《关于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中,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指出,经检验,所抽批次芹菜的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实测值为0.11mg/kg(限量值为≤0.05mg/ 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毒死蜱”是啥?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又是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位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加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严厉的惩处,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类似“毒死蜱”超标芹菜亦才能早日绝迹。
被罚的个体工商户冤不冤?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认为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罗某夫妇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如果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可以免予处罚的。正是因为罗某夫妇提供不出“源头”才被罚的啊!
本案中,看似问题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问题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问题芹菜?这些问题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何时才能彻底清除这些问题芹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切,也都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问题芹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致使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沦为空谈。
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显示,当事人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涉事芹菜检出使用禁用农药,没有进货台账只是不能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原因之一。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就无法追溯芹菜来源,那么也就不能追查更多的销售区域,而更多地销售,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消费者会受到损害。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致使问题芹菜不能有效追溯,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冤。
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信息,今年该地又有3家商户芹菜不合格,且都是“毒死蜱”残留超标。看来“毒死蜱”超标芹菜在当地相当猖狂。试想一下,如果罗某夫妇的行为因为舆论被免予处罚,难免不会出现更多的“罗某夫妇”。到时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何保障,如果公众一开始就能了解到“毒死蜱”对人体的巨大危害,以及当事人售卖的5斤问题芹菜“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还会觉得罗某夫妇冤吗?
是“过罚相当”还是“处罚不当”?
问题芹菜案披露后,有些舆论认为,榆林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有过当之嫌。然而,记者了解到,榆林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所有过程均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同时还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未提供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故最终办案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情形(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幅度中较低的行政处罚6.6万元。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0802行初24号],该院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原告对被诉行为的指责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对问题芹菜案的处罚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鉴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重典治乱”就成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这句得到了社会舆论广泛认可的话,已经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中。
就问题芹菜案而言,尚未发现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后果,但不能因此就要求执法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因为这类行为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如果不能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那么就很难产生震慑作用,实现“重典治乱”的社会效果。
[阅读延伸]
“毒死蜱”是啥?
毒死蜱(又称氯吡硫磷)是一种有机磷农药,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主要是用来防治害虫,例如:白蚁、蚊子和蛔虫。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对成年人的危害
科学家发现,哪怕是接触少量这种化学物质也会导致多种症状,包括:流鼻涕、流口水、流泪、头痛、头晕和恶心。这些症状可能会在接触后的24~48小时内发生。然而,随着接触时间的延长,进而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腹部绞痛、虚弱、震颤、肌肉抽搐、协调性丧失和视力丧失;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甚至瘫痪。科学家还发现,与成年人相比,青少年对这种农药更为敏感。
对婴儿的危害
通过广泛研究表明,居住在使用有机磷或其他农药处理过的农田附近的孕妇,产下的婴儿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或发育障碍的机率较高,而且在孕期最后三个月接触到农药,婴儿患病的风险会更高。
进一步的研究显示,到3岁时,对该类农药接触程度高的儿童在精神运动发育评估中的表现要低于接触程度低的儿童。
这种危险的化学物质不仅会危害人类和其他生物,还会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植物。在任何情况下处理毒死蜱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呼吸器、手套和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