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司法部发布劳动者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目录
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等建筑工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货车司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吉林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外地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通办帮办法律援助案
川渝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对彭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黑龙江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卖配送员陈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一
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马某等建筑工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马某等73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洪某,挂靠在江苏某建筑公司从事瓦工、钢筋工等工作。建筑公司因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无法向马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马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2025年1月,马某等人向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当即受理并进行审查,确认马某等人系进城务工人员后,指派办理群体性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承办该案。承办人员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代表了解案情,逐一与73人核对欠薪金额,收集考勤表、工资欠条、工程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对部分缺乏书面记录的受援人,耐心引导其回忆工作细节,并通过工友互证、银行流水等方式补强证据链。承办人员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建筑公司明知包工头洪某无资质仍允许其挂靠,且工程款均进入公司账户,应当向马某等人支付工资。考虑到建筑公司账户已被冻结,直接诉讼周期较长,且临近春节,受援人急需拿钱回家。经与马某等人沟通,承办人员决定采取“仲裁调解+司法确认”的快速处理模式。承办人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争取优先办理。马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8天后,便在仲裁委主持下,与建筑公司、包工头洪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马某等人在春节前能够拿到工资,承办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支付,提出根据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债权,请求从建筑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中划拨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人民法院,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承办人员的意见,从冻结账户中划拨140万元足额支付给73名农民工,保障了马某等人安心返乡过年。
【专家点评】
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包工头挂靠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无法向马某等73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给付义务。本案的难点在于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时,如何让农民工在春节前能拿到工资返乡。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目的即是通过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的相关通知,也明确了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做法的认同。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迅速受理、联动协调,积极推动仲裁、法院各个环节优先办案,在仲裁委主持下与建筑公司、包工头洪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支付,最终从冻结账户中足额划拨出73名农民工的工资,成功推动了该案的快速解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案例二
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某等货车司机追索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李某等36人在四川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押运员等工作。该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李某等人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2024年初,李某等36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等各类款项共计106万余元,但公司拒不执行裁决。
2024年3月,李某等人向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当日受理审查,认为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考虑到李某等人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仲裁裁决内容、分析公司未履行的原因等。为推进执行程序,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物流公司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申请对物流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承办律师通过走访公司原经营场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公司财务信息等方式,收集物流公司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人民法院。在发现物流公司有货款即将到账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案件的紧迫性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困难,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流公司的货款支付方进行支付冻结。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物流公司最终向李某等人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及相关款项。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援助案例。首先,属于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公里。在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期待更加突出,因此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带来的社会风险也越高。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优势和专业优势,主动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线索,最终实现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其次,属于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风险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能着眼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高效受理,并以专业的力量推动案件快速得到处理。总体而言,本案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特殊意义,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案例三
吉林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等外地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
提供通办帮办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张某4人从山西到吉林务工,在某高铁工地工作。用工单位欠付4人工资9.5万元,张某等人追讨被欠工资两年多一直未果。2024年6月初,张某等人通过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申请法律援助,吉林省司法厅将案件转交高铁工地所在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接到案件信息后,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并告知其需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方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提出“我们这两年去了好几次,每次去都要在那边呆十几天,吃住加上来回的路费,这都要好多钱,然后每次都要不到钱,这次你们帮我们办理可以吗?”考虑到张某居住地为山西省某村,来往路途较远,为减轻申请人负担,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网络指导帮助张某补齐了相关材料。经审查,张某等4人确系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微信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办理相关事项。因工程所在地管辖具有地域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国土资源相关部门,确定案件工程所在地管辖权,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立案后,法官提出先进行诉前调解,如不能解决,还需张某等人到场,提交原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推进调解,承办律师多次联系用工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同步联系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向用工单位释法说理。经多方努力,用工单位最终向张某等4人支付了全部所欠工资。自张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至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仅用时26天。张某等人非常满意,表示“我们这两年跑了好几次,花了很多钱,这次我们没有去,竟然把钱要回来了”。
【专家点评】
本案是异地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通办帮办服务成功追讨欠薪的典型案例。成本高一直是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他们大部分异地就业,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除了法律手段所需的直接成本之外,在就业地人生地不熟,时间周期长,租房、住店等成本难以负担;回户籍地后则面临舟车劳顿,往返的交通等费用也难以负担。本案之中,充分发挥网络+法律援助代理的优势,利用网络绿色通道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全权委托,代为在就业地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省心省力省钱。此外,在该案中,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同,推动案件调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案例四
川渝法律援助中心
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对彭某劳动争议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四川籍农民工彭某入职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外卖配送员工作。入职后不久,彭某在配送途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半月板和十字韧带损伤。彭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申请工伤赔偿,需先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彭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了彭某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2月,彭某向居住地四川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法,彭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应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考虑到彭某行动不便,为减轻申请人负担,两地法律援助中心经充分沟通后,迅速启用川渝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由四川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彭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因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启动新就业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于接到申请材料当日完成申请审查、作出援助决定、指派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解答咨询、指导证据收集。经受援人委托授权后,承办律师前往人民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承办法官进行案情沟通。2024年3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了彭某身穿工作服照片、配送排班表、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受援人受伤当日外卖配送订单详情、诊疗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论点,指出:相关证据已充分表明,原告对彭某进行了培训、发放了装备、提出了任务要求、进行了接单排班等劳动管理。且原告具有合法用工资格,彭某从事的送餐业务系原告经营范围,应参照2023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认定作为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站点代理公司的原告与外卖配送员彭某间系劳动关系。从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在法庭调解环节中,承办律师建议由用工单位先行出资为彭某进行伤情等级鉴定,再根据鉴定等级进行调解,获法院及原告方认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彭某的伤情等级为拾级。最终,在承办律师的沟通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彭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0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完成跨省市法律援助。本案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属于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该种用工形式虽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本案中重庆某商贸公司对彭某进行了培训、发放了装备、提出了任务要求、进行了接单排班等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由此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五
黑龙江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外卖配送员陈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陈某在黑龙江省某县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4年11月,陈某在送餐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手术耗尽家里积蓄并欠下外债,术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陈某为低保户,妻子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两个孩子,生活十分困难。陈某妻子拿着诊断证明一次次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可公司要么以“你去找保险公司”为由推脱,要么干脆避而不见,始终没给过正面回应,对她的诉求置之不理。面对病床上的丈夫、哭闹的孩子与巨额外债,这个家庭几乎陷入绝境。2025年6月,陈某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介入,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缓解焦虑;另一方面聚焦劳动关系认定核心难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调取站点考勤记录、整理平台派单数据、核查工资流水,固定陈某受站点排班管理、不可拒单、薪资由平台制定发放等关键证据,明确其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梳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考虑到陈某家庭生活困难、急需赔偿金维持生计,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仲裁委,将案件优先排期。仲裁调解时,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出示完整证据链与明确法律依据,详细陈述陈某的伤残后果与家庭的窘迫困境。仲裁委当庭出具调解书,要求公司于8月10日前一次性赔付陈某工伤赔偿金26万元。8月11日,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发现公司以“资金审批慢”为由拖延赔付,立即启动履约监督。中心持续跟踪案件进展,律师多次致电公司催促付款。9月26日,26万元赔偿款全额到账。10月9日,陈某夫妇专程送来锦旗,反复念叨:“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没想到能这么快解决,这钱,救了我们家啊”!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配送员工伤保险纠纷案,本案根本焦点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常以“合作”之名规避劳动关系,本案通过证据链固定管理从属性,摆脱认定困境。外卖配送员陈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考勤管理、平台派单规则及工资发放等证据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可确立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示范证据组织策略,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提供证据收集范本,强化“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导向;二是凸显法援能动性,从快速受理、专业仲裁到执行监督,展现法律援助在重点群体权益保障中的全程介入价值。总之,法律援助律师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既实现了劳动者权益实质救济,更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公平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