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网络主播许静婉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许静婉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经营活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13.45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1.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行业专家认为,该网络主播的违法手段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隐蔽性:其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劳务报酬适用3%至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至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
针对案件中“收入性质转换”问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表示,“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相关事项。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武表示,“《公告》及配套解读专门对平台内从业人员的收入性质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而平台内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则属于经营所得。
“税务合规计划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司言武表示,凡是以达到降低税负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均构成偷税。无论当事人是否听信机构建议、是否被误导,作为法定纳税人,如实申报、据实纳税是法定义务。不懂政策、机构误导,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此外,《公告》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及优惠政策,如,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可每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再累计预扣计算税款,扣除金额更高、适用预扣率更低;在增值税方面,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随着“以数治税”体系的不断完善,试图利用“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滥用税收政策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制裁。专家表示,新业态从业者应当树立合规纳税意识,摒弃投机心理,严守税法红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行业良性、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