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亏损、巨额债务、多起诉讼叠加,上市公司进退维谷,是简单清算退出,还是司法挽救、保留产业价值?广东高院审理的这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给出答案,以“提级管辖+示范审理”推动企业涅槃重生,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上市公司涉诉超百起面临退市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是独立上市的民营照明工程公司,这样一个很有实力的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却连续亏损。
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傅照宇介绍,这家公司在3年多的时间里,涉及100多件诉讼、执行案件,涉及金额超过了9个亿,银行账户也被司法冻结,出现了严重流动性危机。更严重的是,2024年4月,这家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面临退市。2024年5月,债权人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具有重整价值,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省高院提级管辖 企业重整涅槃重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该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什么情况下要“提级管辖”?
广东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何秋芳介绍,根据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如果认为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属于新类型案件而且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以及在同类案件中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这些情形,认为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级管辖。
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费汉定说,无论从案件影响,还是从法律适用看,此案都符合提级管辖条件。
费汉定说:“从案件影响看,这个公司是照明工程第一家上市公司,工程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市场关注度很高,也关乎广大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法律适用看,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的判断标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实践当中司法标准仍待统一。提审本案以后,我院高度重视,由张海波院长担任审判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这家科技公司虽然面临困境,但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在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突出技术优势,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团队保留完整,具有较高重整价值。
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陈颖表示,针对公司主营业务连年下滑、资金流动受限等现实经营困境,我们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重整计划中“企业经营方案”的指导和把关,指导他们将主要经营方向从原先的照明工程向高端照明产品制造、数字化照明转型,引入新能源行业产业投资人,最后实现了产业拯救。
最终,这家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广东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陈颖说:“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这家公司成功引入投资12亿元,260多家供应商债权及两百多名职工工资一共6亿多元,实现了100%清偿。也就是说,企业不仅保住了、产业升级了,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真正做到了多方共赢。”
从“短期解困”向“长效治理”转变
推动破产重整从“短期解困”向“长效治理”转变,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处副处长金晓丹介绍,这个案例是破产审判领域“提级管辖+示范审理”的典型案件。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整合资源、统筹协调的有力优势。广东高院多次与公司经营团队、产业投资人就企业经营方案及发展规划座谈,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建议,确立通过重整实现“产业赋能+资本加持+品牌效益”的总体发展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金晓丹认为,此案的审理也进一步明晰了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法律适用,“法院将破产保护、企业挽救和破产预防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将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突出技术优势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具有重整价值的核心标准,实现了上市公司重整由“财务拯救”向“产业拯救”转变。以公正司法助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获新生,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