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贯穿始终

2026-11-06 19:06:11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王观

责任编辑:张晓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于11月6日通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悉,此次修订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贯穿制度设计全链条,聚焦涉税信息保护、申报纠错、税款滞纳金、复议权利保障等社会关切的重点领域,推出一系列制度升级举措,推动税收治理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道屏障,严格涉税信息保密

  “实践中,涉税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边界一直是纳税人的核心关切,信息不当使用、违规泄露风险是经营主体的普遍隐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税收征管数字化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涉税信息采集范围更广、业务系统关联更多、部门协同要求更高,这对涉税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将涉税信息保护从内部管理要求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既是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当对涉税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用途。这一制度设计清晰划定了涉税信息的使用边界,给纳税人吃下保护信息安全“定心丸”。特别是在当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税收制度安排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涉税信息滥用风险,减少纳税人对信息泄露、信息不当使用的担忧。

  正向引导,畅通自主申报纠错渠道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日常接触的高频涉税事项,涉及复杂的数据核算、政策适用与业务判断。纳税人在实操中,很容易因为政策理解不到位、业务数据变动调整等情形出现申报差错。

  过去,更正申报的相关规则层级偏低、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统一,纳税人自主纠错的渠道不够顺畅。不少纳税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只是申报出现失误,也可能面临处罚风险,无形中抬高了办税成本、加重合规负担。

  此次修法在法律层面增设更正申报制度,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后,发现申报有误需要更正的,可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等更正申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这一规定,将自主纠错确立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充分彰显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一方面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主动纠错;另一方面,有效化解非主观失误带来的合规压力,让税收监管更切实际、纳税服务更具温度,推动形成自愿遵从、诚信纳税的正向引导机制。

  厘清滞纳金性质,设定加收上限

  此次修法将原“滞纳金”改为“税款滞纳金”,从名称上与行政强制法项下“滞纳金”进行必要区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指出,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虽名称相同,但二者在法律性质、加收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税款滞纳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仅体现惩罚属性。

  施正文提到,此次修法还明确设定税款滞纳金上限,规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出税款本数的二倍,并新增免予加收税款滞纳金的适用情形。制度设计上,既保留滞纳金的督促与惩戒功能,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又防止滞纳金无上限加重纳税人负担,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的合理承受能力,让税收执法更合法理情理、更显公平公正,切实降低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取消复议清税前置,保障平等救济权利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争议不服的,应当先缴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提起行政复议,这一制度设计虽在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客观上抬高了权利救济门槛,部分纳税人因资金压力无法先行缴税或提供担保,被迫放弃复议权利,程序正义难以充分彰显。

  此次修法取消行政复议前清税的前置要求,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这一修改打通了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堵点”,保障了纳税人平等获得行政救济的法定权利,是税收程序法治的重大进步。同时,这也倒逼税务机关持续提升执法规范性与精准性,从源头上减少纳税争议,推动税务执法质量持续提升。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升级,贯穿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治理理念,精准回应了纳税人长期关切的痛点堵点。对广大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和个人而言,权益保障更实、办税负担更轻、救济渠道更畅,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

作者:王观

责任编辑: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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