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作出两项房屋征收决定,分别对先行区崔寨南片区1号地块项目、引爆区市政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上述两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均为30天,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先行区崔寨南片区1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包括:济南奥都纽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长余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崔寨供销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通信公司济阳分公司、济南宇培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崔寨南片区1号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该项目征收地块规划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27家,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9.2万平方米,附属物约1.2万平方米。
引爆区市政道路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包括:济南市广播电视局、将军集团(达仁农场)、林工商有限公司、济南汽车修理厂、济南历城公路管理局(养路房)、济南市历城区大桥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引爆区市政道路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地块规划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6家,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附属物约1300平方米。
上述两个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根据征收补偿方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先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出具认定意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予以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