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对违反规定的按每只犬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最高可罚款2000元
据了解,济南市现行唯一的养犬管理法规是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截至2020年,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累计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近10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约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
新时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改进了养犬管理模式,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其中,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草案》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为保障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顺利进行,提高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合法性,《草案》增加“可以暂扣犬只”的强制措施和对犬主“责令限期改正”等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的相关要求。其中,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违反以上规定以及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遛狗不拴绳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养犬行为规范,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草案》提出具体规定,包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1.5米;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进入学校饭店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遗弃所养犬只的处以2000元罚款
同时,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可设置专门的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此外,养犬人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公安部门可以暂扣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未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新时报记者卢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