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这些公共场所,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2021-08-06 12:53:54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济南报业全媒体 记者:张茜

责任编辑:鞠月芹

  济南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记者在8月6日上午召开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与留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条。

  《条例》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范围。规定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同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体制,确立了管理责任。第一,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第三,明确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职责,对组织协调居村(居)委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做好犬只免疫、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作出规定。第四,对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对养犬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等组织的协助管理职责以及养犬人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

  《条例》强化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同时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方式予以明确,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在《条例》免疫与登记一章中,主要对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和场所,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收费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二是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三是规定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四是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均实行犬只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五是明确实行重点管理区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六是规定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携带犬只或提供犬只照片,提交相关材料。调整规范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养犬登记提供方便。

  在《条例》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中,主要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养犬人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二是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三是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比如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避开市民出行、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随身携带器具及时清除犬粪等。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圈养、拴养,非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不得携带外出。四是对犬只伤害他人、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死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犬只送交检测。养犬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犬只死亡的,由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在《条例》诊疗与经营一章中,主要对开办犬只诊疗机构以及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机构进行规范。一是对开办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规范。二是对犬只销售、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作出规定。三是对开办犬类养殖场和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的区域范围,以及从事犬类交易的场所作出规定。四是对死亡犬只、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作出规定。

  在《条例》收容与留检一章中,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明确收容犬只的流程,建立犬只免费领养制度。针对流浪犬控制问题,明确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对流浪犬进行数量调查、控制和处置,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

  在《条例》监督管理一章中,一是规定各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二是规定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无法查明责任人的,由保洁人员及时清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等等。

作者:济南报业全媒体 记者:张茜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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