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泰安分行遭诈骗损失超3亿,被开行长称“这锅我不背”

2021-12-22 18:01:52 来源:澎湃新闻山东
责任编辑:李欢

 交通银行泰安分行遭诈骗损失超3亿,被开行长称“这锅我不背”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因保兑仓业务遭遇诈骗造成经济损失3.35亿元,问责该行青年路支行行长任某并给予其开除处分。劳动仲裁失利后,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将任某诉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两次审判,交通银行泰安分行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对该行青年路支行行长任某的开除处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任某工资损失9030元。

  银行损失3.35亿元

  案卷显示,2010年8月,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客户经理任某为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简称“欣平塑料”)和泰安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海纳化工”)办理了首笔保兑仓业务。任某在为欣平塑料办理首笔3000万元授信过程中,出具了“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我行主要发展的客户之一,由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差额退款,企业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调查意见。

  所谓保兑仓业务,就是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银行三方合作的授信业务,由生产厂家为经销商在交通银行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担保货物调剂销售或差额退款,有利于降低银行授信风险。

  “欣平塑料是我行主动营销的客户,通过积极营销,企业同意我行办理保兑仓业务,通过本笔业务带动我行5亿元以上结算,存款可高达2500万元以上,综合回报率较高。”任某在交通银行服务收费优惠价格申请表中出具了如是意见。

  而欣平塑料的法定代表人任楷,同时又是海纳化工和山东诺尔仪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7月,任楷因资金链断裂潜逃。据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相关人员证实,该行与任楷上述三家关联企业合作开展的保兑仓业务,任某在没有面签的情况下与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任楷失联后,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称没有该项业务。

  据交通银行泰安分行统计,任某担任该行营业部副主任和大客户部副经理期间共办理欣平塑料、海纳化工两家企业保兑仓业务6笔,金额共计2.41亿元。2012年5月,任某升任青年路支行行长,“因支行行长无授信业务发起权限,将上述相关业务交给了支行客户经理李某,但仍负责上述企业的营销维护”。任某担任青年路支行行长期间,涉及任楷三家关联企业的保兑仓业务共计发生42笔,金额共计21.74亿元。截至任楷案发,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因上述业务造成经济损失3.35亿元。

  支行行长遭开除

  任楷案发后,原泰安银监局约谈任某的谈话笔录显示,任某前往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签订《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时,均未与该公司进行面签;在办理首笔保兑仓业务出具授信报告时,任某没有去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了解情况,而是根据任楷提供的信息出具的授信报告;任某没有按照交通银行的规定由其向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指定的专人进行银票交接,而是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和提货申请书一起交给了任楷企业的财务人员;任某是根据任楷企业介绍的情况写出的贷后监控报告。

  2015年,任楷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任楷为非法使用银行资金,虚构可以与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伪造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骗取银行用于办理承兑汇票的信用额度。在银行工作人员到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面签过程中,任楷亲自或指使他人冒充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用伪造的印章冒充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在保兑仓协议上盖章。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任楷将绝大部分汇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加盖虚假的中石化华北销售分公司印章后贴现,并将贴现后的资金投入期货市场以及支付新开汇票的保证金、归还前期汇票的到期资金,以继续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自2010年以来,任楷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分别向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55亿余元。

  2016年8月22日,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给予任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简称“开除处分”)。同日,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以《交银泰[2016]83号》文件下发上述开除处分。

  “原青年路支行行长任某,担任经办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期间,共办理上述保兑仓业务48笔……任某对上述问题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开除处分载明。

  开除处分被撤销

  2016年11月,任某向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认定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对其作出开除处分违法,裁决撤销开除处分,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恢复其青年路支行行长职务;交通银行泰安分行补发擅自降低的工资差额和取暖补助。

  2017年5月,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作出的开除处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交通银行泰安分行支付任某工资损失9030元。

  “任某系上述关联企业首笔保兑仓业务的营销人员,在其负责办理或主导办理的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的保兑仓业务过程中,任某存在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之处。”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对上述仲裁不服,将任某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除处分合法有效,依法判定该行不承担支付工资义务。

  经一审法院认定,任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作出开除处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2019年10月判决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效;无需支付任某工资损失。

  经任某提起上诉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通银行泰安分行认可任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办理的6笔保兑仓业务并未造成损失,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任某办理该6笔保兑仓业务的行为与其余42笔保兑仓业务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行基于任某办理6笔保兑仓业务的行为,并不能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任某并非其余42笔保兑仓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亦非相应《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的签订人员,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以任某未按职责进行核保和未执行面谈面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事实根据。

  据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作出的开除处分,该行与任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交通银行泰安分行十日内支付任某工资损失90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宏网山东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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