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博与被执行人郑学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艳博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学蕾,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1号1号楼1单元1205号。
执行案号:(2019)鲁0102执318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2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郑学蕾应偿还申请人王艳博本金19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对上述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1691127
联系人:华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兆衡与被执行人穆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穆庆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董兆衡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穆庆岩,男,199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历城区宸宇花园5号楼二单元102,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9308103739。
执行案号:(2023)鲁0102执5643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2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等。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穆庆岩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1691201
联系人:谢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金广与被执行人董在国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在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唐金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在国,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董岗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41013****。
执行案号:(2021)鲁0113执1494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55838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在国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案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7203086
联系人:侯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春与被执行人房其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其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玉春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房其胜,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166号鲁商常春藤61号楼1-18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90908****。
执行案号:(2020)鲁0113执1765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房其胜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40%予以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案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7202129
联系人:曹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恒与被执行人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恒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芜富华公司销售员,身份证载明地址: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苗山三村南街36号,现住莱芜区矿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12154517。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2188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劳务费14659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高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3368,0531-7621270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铁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铁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宾谷中段631号8号楼4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6509254258。
执行案号:(2017)鲁1202执975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混凝土款2187957.5元及滞纳金、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铁成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若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李铁成实际居住地点的,申请执行人核实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3368,0531-7621270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