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下午,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召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意见》媒体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意见》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到2025年,济南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济南是闻名天下的“泉城”,也是典型的资源性缺水城市,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83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7,长期以来面临着保泉供水的双重压力。当地水资源禀赋不足、客水资源量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逐渐成为制约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出台再生水利用规范性文件,把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充分挖掘再生水利用潜力,提高再生水在工业生产、生态补水和市政杂用领域的使用比例,将大大缓解济南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再生水作为稳定的第二水源,通过扩大再生水利用途径、提高再生水利用量,可以进一步优化供水结构,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替换优质地下水资源,实现供水、保泉共赢。
《意见》指出,要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制度体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应当按照《济南市再生水利用规划(2021—2035)》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区县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
实行奖励机制。制定再生水利用奖励办法,对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成效明显的用水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价格机制。为改善生态环境,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再生水价格,结合工作需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用于工业、市政杂用的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自主协商定价。对取用再生水的用户,按规定免征水资源税。
加大建设力度,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实施改造。
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供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建设再生水取用设施,使用再生水。
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严格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再生水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统一配置、管理,取用再生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用水权证。
市政府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开展中心城区再生水项目立项、融资投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统筹整合现状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各区县可根据实际,依法确定再生水利用运营模式。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运营维护资金来源,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分工,细化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再生水利用相关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再生水利用情况纳入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园区等评价指标体系。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氛围。
下一步,济南市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应用尽用,理顺体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完善再生水供给、输配、利用、计量、监测等基础设施,建立再生水利用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构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监管有力、运营高效”的再生水利用格局,充分发挥再生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为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奠定坚实基础。